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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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1-04-1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特制定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政治纪律

(一)全体人员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二)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四)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的行为。

(五)在校园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六)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等。

(七)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和参加邪教组织。

(八)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工作作风

(一)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三)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拒绝领导的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五)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期间办私事,不文明办公。

(六)违反规定,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七)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和黑恶势力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销售活动。

三、教育教学

(一)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讽刺、侮辱、歧视学生。

(三)教学中出现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和言论。

(四)未经学院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五)未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造成不良影响。

(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四、学术道德

(一)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教科研成果等。

(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的行为。

五、廉洁从业

(一)在评优选先、入党、课时费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办私事,索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三)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

六、处理规定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二)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向学院相关部门报告。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公布调查取证结果并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四)核查结果确认后,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部门党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上报。

(五)按管理权限由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轻重,根据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六)处理决定和相关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进行复查予以答复。

七、处罚规定

(一)对有上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院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同时给予减发绩效经济处罚:

(二)情节轻微或一般的,书面检查、约谈;

(三)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提请学院取消3年内参加工资晋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培训进修、评优奖励和申报项目等资格,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失范行政人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

(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体育教学部全体教职工。

(二)本办法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体育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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